XXXXXX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XXXXX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XXXXXX咨询管理公司二○○三年十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化解投资风险,减少
XXXXX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XXXXXX咨询管理公司
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化解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维护公司投资权益,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均须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定义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司系统内的法人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本形式,对该法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所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主体及其管理公司作为对外投资主体,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管理。对外投资主体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其出资额对受资的自然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对外投资管理的范围是:公司以资本金以及其他资金的对外投资形式对公司内外进行对外投资的全部活动,即包括资本投入、对外投资经营、对外投资管理、获取收益在内的对外投资活动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对外投资及其方式(一)对外投资分为:1、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公司系统内以其法人股或资产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2、公司及所属企业对第三方自然人、法人的股权、资产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3、短期投资。指购买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二)对外投资方式分为:1、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作的直接对外投资;2、公司通过其所属企业所作的间接对外投资;3、公司通过其他对外投资主体所作的间接对外投资;4、公司接受其他对外投资主体委托代理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决策机构和执行部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对外投资的日
常管理与决策由总经理直接负责。分别设立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八条
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的非常设性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咨询、研究。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请,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公司对外投资总体规划,审议公司年度对外投资计划;(二)审议有关投资管理办法及年度对外投资总结报告;(三)研究涉及对外投资管理、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四)评定外派人选资格,推荐外派董事、经理人员;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公司系统的对外投资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策划、拟定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二)拟定公司对外资本投资总体规划、年度对外资本投资计划。(三)负责向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总经理、董事会提出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顾问意见;(四)审定下属单位对外产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及其所涉及到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五)草拟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总结报告;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统一管理的原则,公司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形式:(一)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且对外投资额在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含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查批准,并向董事会备案;(二)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且投资额在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查,董事会决定;(三)公司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实行投资,且投资额在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四)公司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且投资额在
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须报经公司审查,由董事会决定;
(五)公司下属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对外投资,且投资额在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由下属单位总经理审查,报经公司审批;(六)公司下属单位所有对外投资批准权在公司,并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凡超过
万元的对外投资须股东大会批准。按照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有关对外投资决策、审查、批复的文件等,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是:(一)根据国际规范、国内政策法规及公司有关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公司下属单位均可提出对内和对外的投资项目,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备选;(二)投资发展部负责积累对外投资预选项目,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综合平衡各种相关因素,对对外投资预选项目进行筛选、审查,确定基本符合对外投资条件的对象,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分析调研报告,报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经公司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正式列为公司储备项目。(三)投资发展部对列入备选的对外投资储备项目,选择项目对象,报总经理审查后,需要报批的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待批复后,正式予以立项。项目立项应提供具备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具备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配套条件;(四)项目实施必须具备对外投资进度计划、商业计划、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配套条件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分析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文件是对外投资审查与批准的必要条件。对外投资进度计划、商业计划、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配套条件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是对外投资审查与批准的充分条件。对外投资项目只有满足以上必要、充分条件时,方可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查批准和实施;(五)项目审查批准程序:公司投资发展部对授权总经理管理额度以下的立项项目,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投资进度计划、商业计划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所需文件、材料见以下第十五条)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公司投资发展部对授权总经理管理额度以上的立项项目,经以上程序后,由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由董事会最后审批;
(六)经审批同意的对外投资,由投资发展部根据投资方案确定的对外投资方式,设定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监控各对外投资主体与公司内或公司外的有关部门、机构准备或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等对外投资具体事项;(七)根据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投资发展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公司承办有关对外投资单位签订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合同、协议事项。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签署前,均须经投资发展部按照资产运作、股权交易、融资规范以及所涉及的法律要求进行审核同意,并经公司法律人员会审后,报总经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签署。股权投资和产业合同、协议的正本,属公司直接对外投资的,由公司存档,副本留投资发展部;属公司下属单位直接投资的,由公司、投资发展部、下属单位分别存档,正本留出资单位存档。(八)公司投资发展部规范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1.规范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1)分析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2)分析目标公司自有技术和技术团队的水准、前景;(3)根据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对目标公司的赢利能力、管理能力进行分析;(4)根据以上分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开始进入操作阶段。2.规范操作:(1)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合同、协议均须规范办理。(2)公司投资发展部对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经济性、安全性负有管理责任。各下属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必须经公司投资发展部审定后,方可签约。3.规范法人行为:(1)公司下属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合同、协议所涉及的资产运作、股权交易、融资等,由公司作为出资人,并具有最后决定权。(2)以上的资产运作、股权交易、融资、产业项目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问题,由投资发展部协调公司法律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为减少对外投资风险,发挥对外投资效益,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在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对外投资项目及对外投资业务实行标准、规范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一)投资与战略发展委员会与投资发展部在对外投资管理中,对每个相关对外投资单位都要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的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名出任董事、经理等人选,按程序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决议批准;(二)投资发展部代表公司,根据对外股权投资和产业投资的性质与比例了解、参与或主管相关对外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司的对外投资权益。(三)投资发展部是公司的对外投资职能管理部门,分别对在途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已经形成资产的项目实行管理。1.按对外投资授权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立项批准后,投资发展部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资料,办理对外投资启动程序;2.实物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在对外投资立项批准后,须按程序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认定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法律证明文件,须经公司认定,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核准。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公司的认定批准文件,以及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评估法律证明文件,须在投资发展部存档并据此办理转帐、转移手续,并向接受投资者索取《出资证明》、《验资证明》;3.公司下属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面临破产时,投资发展部将按法定程序负责资产重组;4.公司下属单位因故依法破产或歇业、清盘时,由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组成清盘小组,按法律程序负责清盘与债务重组。5.投资发展部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汇报,并通报相关投资单位的重要会议、重大决议等对外投资资产产权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对外投资项目的发展动态。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监督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监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发展部对每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要进行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简述如下:
(一)投资各方是否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二)在经营期间,相关投资各方除依法转让外,有无以抽走资本金的行为,有无减少资本金的行为;(三)相关投资单位有无转移、隐瞒财产、收益,搞虚假亏损的行为;(四)相关投资单位的负债情况及债务偿还能力;(五)相关投资单位的重大人事变动;(六)相关投资单位执行国家财税制度的情况;(七)相关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按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划入我方指定帐户;(八)相关投资单位有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铺张浪费、领导班子不力,造成连年亏损的情况;(九)相关投资单位将我方投资收益直接转增我方投资的,必须事先征得我方同意。我方投资占总投资25%以上或实际上拥有控股权的,在财务上应按权益法计算我方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所需文件与材料,以及相应的投资档案管理投资发展部对每项对外投资,根据投资所涉及的范围,都须具有以下相应文件与材料,包括:(一)审批、立项文件;(二)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商业计划;(四)相关投资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投资单位为国有法人的,还应有产权登记证副本;(五)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前两年的年度及本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年度现金流量表;(六)债务结构和债权人明细表;(七)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八)相关投资单位董事会所作出的相关投资决议等有关文件;(九)相关投资单位出具的我方投资证明书;(十)有关资产评估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我方或相关投资单位所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十一)有关律师事务所对我方或相关投资单位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投资分红方案报告;(十三)相关投资单位的企业章程;(十四)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重要文件材料和会议记录。以上文件、材料均属重大商业机密文件与材料,须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按文件的重要性分别设定半年、一年以至二年保存的保密等级。并根据保密等级确定阅读范围。对涉及以上重大商业机密文件与材料的有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管理。为建立方便、快速反馈的分析、监测和评价投资效益情况的投资信息系统,各投资主体需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上述文件与材料。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信息反馈系统投资发展部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金往来帐和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基础帐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分析。建立标准、规范的对外投资管理与监督机制与体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详见以下有关对外投资资产产权界定及其管理,对外投资项目评估审计管理,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等章节。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产权界定及其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已有规定的,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之间,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的投资以及所形成的资产及其资产溢价,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投资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溢价或折价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
公司分别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在资本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溢价或折价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借用他人资金,且该借用资金的所有权已依法转变为公司所有,该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溢价、折价和利息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本形式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溢价部分的管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在适当时机,对公司所属各公司占有、使用公司的股权、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资源,实行市场化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所占股权,公司在对内、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清盘、资产减损等资产负变动的投资资产产权界定及其管理,执行以下相应程序:(一)投资发展部会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下属单位在对内、对外投资中所形成的资产、债务、税务作出评估;(二)根据设计的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公司和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责任方、债权方、注资方,拟定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三)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须经各有关方面(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达成一致协议,始发生法律效用。(四)根据已具法律效用的资产清盘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公司或投资发展部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对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减损、资产缩水等投资资产进行产权认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评估与审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评估与审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估审查方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职能部门是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对公司所属各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评估。有关对外投资项目评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按公司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上报对外投资项目后,投资发展部进行筛选、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进行项目的评估审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属单位所涉及的项目评估审查应以下列为依据:(一)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外汇管理制度等;(二)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分析研究报告、商业计划等文件;(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五)公司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与资产评审,可聘请国内从事本行业办理各类项目评估审计业务、具有评估资质的国内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拟聘请项目与资产评审的国外部门,是从事本行业办理各类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具有评审资质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对外投资咨询公司。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与资产评审工作,主要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国内评审部门专业人员完成;对于一些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特殊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以聘请国外评审专业机构完成;也可由国内项目、资产评审机构,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协作完成。对此,须经公司同意、认可。
第三十一条
如聘请国内外评审机构对项目和资产评审,在评审前,公司投资发展部须与项目、资产评审机构,就评审的依据和前提条件达成一致。需要经评估与审查的项目与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
件、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前两年的年度及本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四)投资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五)出口许可证以及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六)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商业计划;(八)投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营产品及其市场营销情况。(九)对外投资项目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应当根据相关投资项目单位不同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的不同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等因素,由投资发展部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的相关投资项目单位和一些规模不大,内容比较简单、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大型对外投资项目,应须评审下列内容:(一)市场与规模分析。对市场(规模)范围、需求状况、竞争能力和发展趋势的分析、行业发展的前景、项目经济规模分析;(二)发展条件评审。对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发展条件做出评价。包括资金、资源、,管理团队情况等;(三)技术评审。对投资项目所涉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技术管理团队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四)财务效益评审。对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财务状况、综合还款能力、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财务管理团队做出评价。包括项目的现金流量,产品的成本、折旧、销售收入、税金、利润等各项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状况、投资回报率、贷款偿还期、外汇流量、净创汇、换汇成本、贷款创汇效益等;(五)管理、技术团队的评审。包括管理、技术人员的学历、资格、能力、工作经历、资信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估审查总结。在进行各项评审的基础上,投资发展部须提出对相关投资项目评审的结论性意见。对外投资项目的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项目的各种文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备;(二)投资项目所涉及单位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负债情况、履约条件、还款期内的财务状况预测、偿债能力、还款保证;(三)投资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可靠,市场状况分析;(四)投资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其财务效益、创汇效益情况如何,支付方式是否可靠;(五)投资项目方案和投资项目方式的选择和决策是否得当;(六)对是否同意该项目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在各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投资发展部牵头,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目的事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审查批准;授权范围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评估审查报告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后期评审及其在途投资管理。为了加强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验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质量和决策水平,及时发现对外投资项目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在对外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发展部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制度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对对外投资项目实行在途投资管理,提出后评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关对外投资项目评审的各种资料、文件、领导批示、评估审查报告、对合同、协议的意见,后评估报告等评审材料由投资发展部统一归档管理,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凡涉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各种数据、资料,有关联的评审人员应当负责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修改时由投资发展部提出,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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